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4.不超过诉讼时效。
5.起诉时上市公司就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上,尽管有些法院在立案上已经不再适用前置程序,但是在审理过程中都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裁判文书作为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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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
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或相关中介机构的证券欺诈行为成立并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监管措施,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但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监管措施的结论进一步调整,
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实际获赔时/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对诉讼结果做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