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 (第124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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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
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或相关中介机构的证券欺诈行为成立并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监管措施,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但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监管措施的结论进一步调整,
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实际获赔时/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对诉讼结果做承诺。